苏州大学文正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9-28浏览次数:3792

>

苏大文正[2014]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学生(以下简称“项目学生”)的学籍、学习管理,满足培养高素质国际化人才的需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 苏州大学文正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学生,是指了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性质和要求,填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志愿,经过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录取至我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和要求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培养模式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行模块化、学分制管理,具体培养模式是指:项目学生入学后,执行由我院和国外合作院校共同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先在我院按项目合作协议年限完成第一阶段学习,达到国外合作院校入学标准的项目学生,可赴国外合作院校进行后续的课程学习。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的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由我院和国外合作院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共同制定。

  第六条 项目学生在完成第一阶段学习后,由本人申请,担保人签字,经资格审查通过,达到国外合作院校入学标准,且能够获得出国签证的,可赴国外合作院校进行培养方案规定的后续课程学习。

  第七条 项目学生在项目第一阶段学习结束时,不符合国外合作院校入学标准、或未获得出国签证等原因而不能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的,在我院继续学习本专业。

  第八条 项目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年(含在我院及国外合作院校的学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语言学习等全部时间)。

 

第三章  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九条 项目学生在我院学习期间,由我院负责其学籍与成绩管理,具体按照《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条 项目学生不允许转专业或转到其他学校学习。

  第十一条 在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前,项目学生在第一阶段,仍有不及格课程,可在国外合作院校选修相同或相近课程,返校后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认定课程学分。修读手续等事宜由项目学生自行在国外合作院校办理,如需缴纳修读费用,由项目学生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项目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学籍与成绩管理按国外合作院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我院保留其学籍并负责学分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外院校的相关规定,如因违反规定,被国外院校退学的,我院也将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学生赴国外院校学习期间,因学习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在国外院校学习的,经所在国外院校的同意,可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出返校学习申请,经国际合作交流处同意,报院领导批准,由教务处负责办理相关复学手续。

 

第四章 毕业和学位

  第十五条 项目学生须在申请毕业当年的六月底前向国际合作交流处递交学习成绩证明及《苏州大学文正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学生准予毕业申请表》,以办理毕业资格审核。

  第十六条 项目学生课程学习结束,按规定完成教学计划中的所有教学环节,通过各项考核且成绩合格,达到国外合作院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国外合作院校学士学位证书;达到我院毕业条件的,颁发我院本科毕业证书;达到我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颁发我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项目学生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要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外合作院校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户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籍档案不迁出我院。

  第十九条 对于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以及突发事件,按国外合作院校所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外合作院校规章制度处理,学校可应家长的要求与国外合作院校就有关问题联络沟通或协助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前,需按照我院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在国外期间的个人安全、健康管理等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我院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或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注:金融学(教改实验班)学生参照执行

Copyright © 苏州城市学院